中国针织工业协会(简称:中国针协;英文名称:CHINA KNITT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KIA),成立于1990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截止2020年底,中国针协共有会员600多家。会员中拥有一批国内知名的针(纺)织生产与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针协的宗旨是: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中国针协围绕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开展活动,主要有: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动态,反映企业要求和建议。
2、开展基础调研,摸清行业基本情况,掌握针织行业及针织品市场动态,为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3、推动针织工业科技进步、组织新技术交流,推广行业最新技术成果,为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提供咨询服务。中国针协根据会员要求和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定期组织针织新原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方面的息发布和经验交流;以主办刊物、通讯、汇编资料及互联网等形式,为广大会员通报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行业情况、应对贸易摩擦。
4、实施名牌战略,推荐和宣传针织行业名优品牌和优质产品。
5、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中国国际针织博览会、国际针织论坛、新产品及流行趋势发布会。组织参与针织标准制定,引导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针协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发挥桥梁和中介作用。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愿与各界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为纺织行业再创辉煌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针织工业协会(简称:中针协),英文名称:CHINA KNITT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CK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针织生产、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活动;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疏通渠道,为企业服务;
(三)开展行业基础调查,对行业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简报、收集传递经济、技术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示、展销;
(七)推进行业之间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关系;
(八)围绕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开展有益于企业和消费者的各项工作;
(九)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并完成政府部门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针织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凡长期从事针织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根据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团体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